问题 | 劳动争议中,分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主体? |
释义 | 分公司在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及责任承担。分公司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劳动者可向分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无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对外经营必须以总公司名义,并遵守总公司章程。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业务活动和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分公司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分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并且劳动者可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具备独立性,其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经济和法律上都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名称及章程,人事和经营上也缺乏自主权。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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