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律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作了明确: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此外,鉴于实践中存在混杂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二是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信息用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直接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无须再具体判断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信息被用于犯罪。四是主体身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设置了特殊标准,规定此种情形下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主观恶性。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罚屡犯,主观恶性大。故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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