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其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公务员或者具有编制不是“公务”认定的必要要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否具有与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性。在实践认定中,要注意考察公务与职权的关联性。公务首先是管理性的事务,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业务性的活动,与劳务相比其具有明显的管理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公务有公司性的公务和国家性的公务之分,前者是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而后者仅是代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行为。公务具有国家代表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三者缺一不可。 其二,“委派类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主要表现为管理公共事务或者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对于受国家出资企业委派的,主要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对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权,使其保值增值,体现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志。 对案子的定性问题可以检索裁判文书网,看判决定性的情况,由此分析得出合理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