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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产权房需要交维修基金吗?合理的物业费用是多少!
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和使用,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费用交纳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管理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权利义务等内容。业主根据合同约定交纳费用,若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后者交纳,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未出售或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纳费用。
    法律分析
    房屋维修基金必须要交,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是必须交纳的,并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都应明确约定。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其交纳,则业主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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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