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要约的撤销会导致要约失效,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撤销,如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且已做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拒绝通知到达、法定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具有缔约能力的要约人、具体确定的内容、具有约束力的目的、发给受要约人、明示方式发出并送达。要约应及时签订合同以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撤销要约,以下两种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失效的情况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撤销之后要约就会失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撤销要约。如果想要撤回要约的话就必须等要约送达之前撤回。但是要约并不拥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达成要约之后要及时的签订合同,防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结语 要约的撤销会导致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撤销要约。要约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做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不可撤销。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具备缔约能力的特定要约人、具体确定的内容、具备合同目的并表示约束要约人、发给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以明示方式发出且送达于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后,要约失效,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以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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