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关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详细解释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①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③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④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⑤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或者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微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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