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测谎仪可以用做证据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刑事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限于实物证据或“客观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而不包括其他言词证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是指‘客观证据’,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而不包括‘主观证据’,如证人证言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2]部分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立法工作人员也持本观点“本款规定涉及的证据材料范围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3]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限于实物证据,包括部分言词证据,持本观点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二、有离婚诉讼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二)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七)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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