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诉讼标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所争议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活动所争议并要求认定的对象,是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这是行政诉讼在诉讼标的上与其他诉讼的不同。行政案件是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因而行政诉讼所争议的根本问题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法院的审查裁判也紧紧围绕这一对象来进行。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诉讼都首先并主要应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解决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的问题,由行政行为所带来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是否受损害以及损害后如何弥补才能得以解决。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