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节目由无锡律师刘波解答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么。先说结论,被害人无权阅卷,但是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去阅卷。 《刑事诉讼法》目前对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阅卷权没有直接列明,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予以分别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法院阅卷没有特别要求,到检察院阅卷则需要经过检察院许可,具体办案中的检察院拒绝诉讼代理人阅卷总要释明理由,不说明理由的拒绝,其实质就是剥夺权利、拒绝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实质参与诉讼、拒绝监督,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投诉。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第1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