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怎么判刑? |
释义 |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生产并销售劣药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三、销售劣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销售劣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犯罪对象是复杂对象,包括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犯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