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释义 | 上海颁布的一项新规对轻微违法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那就是对这种轻微违法的行为不执行行政处罚。因为在企业经营的时候难免会出现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但是此种情况对社会的影响又微乎其微,如果采取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那么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会带来极大的阻碍作用。上海这一则新规的颁布则大大的减少了此种情形的发生,尤其是在一些不是主观因素导致的违规行为,更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的上市以及后续的融资。 这种新规的颁布能够有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划分,也能够对一些违法比较轻的行为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通过这样的清单,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的时候能够将一尘不变的制度变得可操作起来,实现该制度的有效进行。很多人觉得这一规定可能会纵容企业在违法行为上越走越远,其实出现违法行为并不是都能够被允许的,更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可以对企业进行任意的处罚或者不处罚。这项规则只适合于那些需要改正错误且带来的危害比较轻,甚至没有后果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因此这一措施的颁布大大的减少了企业在出现这种轻微违法行为给自己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惩处。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等多个领域,上海都颁布了这样的清单,然而这张清单并不仅仅只是一张纸,其更具有很强烈的批评作用和约谈措施,让企业在正常经营的时候能够遵循和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避免自己在日后的操作过程中犯同样的错误。这样的举动也使一些小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再那么重,也让其为上市行为做了保障,避免由于无心之举而导致的负面信息的披露以及各种连锁后果的发生,而且这一项措施更能够为打造一个友善、开放、包容的经营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首先要符合前述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轻微违法情况, 其中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改正方面,要求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能够当场改正,如文娱场所没有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一定要当场完成标志悬挂工作,这样就可以构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这一相关条件。 第二个是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的,如果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性,那么就必须要为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做出赔偿、履行义务的后果。 第三个是情节轻微且初次违法的,这一项要根据清单中细化的标准再做明确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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