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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有几种合法形式
释义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无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对扶养人的效力:扶养人对遗赠人负有生养死葬义务;扶养人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不尽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其依协议约定的取得财产的权利将会丧失或部分丧失。
    (2)对遗赠人的效力:遗赠人有权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并负有于其死亡后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能够为扶养人取得的义务,不得将遗产转让他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遗赠人的继承人、遗赠人均不得主张取得该财产;在遗赠扶养协议存续期间遗赠人将遗产转让他人的,扶养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遗产受到损害的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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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