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借款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造自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