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分权制衡原则。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相互制衡; 2、自治原则。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规章,由股东制定; 3、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