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量刑? |
释义 | 一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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