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州公积金启封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泰州公积金启封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泰州公积金启封转移的受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在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购房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 (5)之前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只贷款一次。 三、泰州公积金启封转移的办理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 6、单位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7、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且要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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