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若监事不予干涉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危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3.第三人危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不予维护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4.诉讼主体:原告为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为危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或者第三人。风险提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