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怎样的 |
释义 | 作为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可能身兼多职,一方为委托代理人一方又为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这样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委托,且在第四款中规定了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人不宜作为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三)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四)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五)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六)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八)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九)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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