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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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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