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若未反对则视为同意,不能事后否认;如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则对方可要求宣告处分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擅自处分造成损失需赔偿,擅自处分的债务需以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道其行为而不予否认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未参加处罚为由否认处罚的法律效力。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宣告处分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的,处分有效。 3、一方擅自处分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方擅自处分的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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