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徐律师的婚姻家庭咨询笔记》 当事人的母亲早已过世,父亲在世,其共有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四名子女,两儿两女。母亲在世时与小儿子同户,父亲与大儿子同户,两女儿已出嫁;小儿子的房子宅基地证上共有四人,其妻儿三人及已过世母亲;大儿子的房子宅基地证上也有四人,其妻儿三人及在世的父亲;后来遇到拆迁,当事人的父亲签完拆迁协议后不久就去世了,现在要进行拆迁补偿,该如何分配? 1)当事人的母亲在拆迁之前过世的,尽管她和小儿子同户,也在小儿子宅基地证上,但与母亲无关,房子份额都属于小儿子。 当事人的父亲是在拆迁之后过世的,虽然还没有拆迁安置,但父亲是有拆迁利益的。因为他和大儿子同户,而且在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上,所以享有大儿子宅基地证中拆迁补偿的1/4利益。 因为当事人的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四个子女分别继承。 2)拆迁包括建筑份额和土地份额,如果老父亲在拆迁之后过世,除了土地补偿份额外,建筑上的钱还是有份额的。 3)对于4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在拆迁后,房子还没有分,如果拆迁拿的是金钱,可以分配。如果是有现房的,那么可以折价分配。如果是期房的话,那么就不能分配,法院也不能立案,等产证办理之后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