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管 合同的违约 责任主要有两种:寄存人违约责任和保管人违约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管人造成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