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文书或政府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物权时,从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开始生效。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时,从继承或受遗赠开始生效。(1) 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生效。 (2) 若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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