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法中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禁止从事特定劳动以及规定产假和工作时间限制等方面。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体力劳动强度高、矿山、森林业和放射性物质相关的工作。 法律分析 一、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工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结语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经期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哺乳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第四级体力劳动、矿山作业、伐木、放流、守林、接触放射性物质等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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