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合同变更后,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