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人被起诉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股东存在相应的过错。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股东就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包括: 1、出资不实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