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办理继承公证事宜。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可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