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本息范围内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中非资本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