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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释义
    商业贿赂是一种双向行为,包括行贿和受贿。行贿人是指经营者,而受贿人未作规定。商业贿赂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财物,行贿人为获取商业利益而给付财物。商业贿赂行为是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刑法制裁。因此,生产经营中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分析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那么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各位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结语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涉及行贿者和受贿者两个主体。行贿者一般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及其员工,而受贿者未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行贿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商品或获取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而行贿。商业贿赂必须是故意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出于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财物,行贿人则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给付财物。商业贿赂是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务必遵纪守法,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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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