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交罚金会导致房产被查封吗? |
释义 | 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住房有查封限制,但不得拍卖或变卖。唯一住房也可执行,如有其他维持生活的房屋、逃避债务转让房产、提供廉租房、执行依据为居住房屋。拍卖为执行措施,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时,可拍卖房屋偿还。对罚金刑执行,可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也可减免缴纳。无论何时,罚金刑都可执行,以发挥惩罚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免或免除缴纳罚金。 法律分析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第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拍卖不属于强制措施,拍卖属于一种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的时候,如果被执行人有房屋,可以将房屋进行拍卖,然后用拍卖款偿还给债权人。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 (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 (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不可抗力之类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结语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执行。首先,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其次,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他房产。第三,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可居住房屋。第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是交付居住的房屋,法院必须执行。拍卖不属于强制措施,但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时,可将房屋拍卖并用款项偿还债权人。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包括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缴纳。在特定情况下,可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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