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