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破产时清算损失的扣除问题 |
释义 | 核实企业注销损益时,关于企业留抵税额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留抵税额应计入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按照会计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逃避纳税义务或税额抵扣不合理,应由国家承担损失,否则不可计入清算损益。 法律分析 需要分情况。 1、一种观点认为:核实企业注销损益时,该企业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应该计入存货成本中,若没有存货,则计入销售成本,即可以放入清算损益,即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会计进行处理。 2、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一般存在账外经营,或者是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为17%,而销项税额按13%缴纳。前者属于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果计入清算损益,属于增值税上的损失由所得税上来弥补,即由国家来承担损失,这样明显不合理;如果是正常留抵税额,可以计入损益,否则不可以计入清算损益。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中的损失扣除: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破产清算中的损失扣除是一个涉及法律规定和实践解析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时的损失可以被扣除,以减少债务人的负担。然而,在实践中,具体的扣除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而异。一般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法院的裁决是确定损失扣除的关键因素。此外,破产清算涉及到资产评估、债务重组和债务清偿等复杂程序,需要律师和专业人士的参与。因此,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可以帮助债务人和债权人更好地理解损失扣除的机制,并为破产清算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上述观点,对于核实企业注销损益时留抵税额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会计处理方式将其计入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即可放入清算损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若涉及账外经营或逃避纳税义务,应禁止计入清算损益。破产清算中的损失扣除是一个重要问题,涉及法律规定和实践解析,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法院裁决,并且需要律师和专业人士的参与。了解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可以为破产清算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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