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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手术之前签字的人要负什么责任
释义
    从医疗管理的法律规范来讲,只要是直系亲属,对于病人的治疗与否都有决定处分的权利,换言之,是否同意签字都是家属的权利。没有家属的签字,在紧急情况下,院方也要救死扶伤;有了家属的签字,如未按医疗规范程序救治病人的,出现问题也应承担责任。
    一、家属签字放弃抢救合法吗
    家属签字放弃抢救是不合法的。
    当事人需要急救抢救时,家属没有权放弃抢救,是否放弃抢救由患者个人决定,家庭放弃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尊重家属意见仅限于患者不能自主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如果患者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则必须征求患者意见。因此,针对患者或者家属决定放弃治疗的情况,医院必须尊重患者的意愿,必要时应当以签署同意书的形式将患者或家属放弃治疗的决定给予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手术家属签字顺序人并没有特定的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关系人都可以签字。
    二、影像医生漏诊如何处理
    影像医生漏诊应当及时的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和医院方面协商赔偿问题。针对医生漏诊误诊的处理,应当采取以下行为: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不成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实践中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比较常见,是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现象。对于因患者上述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能当然视为患者一方的“不配合”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类是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患者就医就是为了治疗疾病、康复身体,而非追求身体损害的结果。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也不能完全排除患者主观追求损害结果的可能。
    以上两种情况,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患者的行为即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
    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
    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
    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因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医疗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具有局限性,目前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据统计,即使在发达国家,临床医疗确诊率也仅有70%左右。医学作为发展中的科学,人们至今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寻找解除疾病的办法。即使医学家开始从基因水平认识疾病,人类对癌症、艾滋病等疾病仍没有根治手段。此外,由于病人个体的差异性,就是治疗常见病或者治疗同一种疾病,即便医生采取相同的诊疗措施,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尽一样。因此,法律对医务人员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只能基于当时的医学科学本身的发展,即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该项义务的,就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对于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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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