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建制工程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 |
释义 | (1)代建制建设单位(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与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的开发、管理建设工程的一种制度和管理方式,都是处于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发包人的法律地位;(2)无论施工单位是全部项目工程总承包或是部分项目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总承包以及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都是处于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对应的法律地位;(3)代建制工程不影响施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怎么办1、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2、收集证据要及时。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有哪些? (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3)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4)行使期限的限制。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风险提示:清欠工程款的注意事项: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执行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可自行行使予以执行,亦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亦可在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3、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风险提示: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预先放弃? 1、可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为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一)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工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支出的费用。这儿的“应当”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同样的工程可能存在价差,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这儿的“应当支付”一般均会有较大分歧。如果仅是应当支付而未发生则不能形成优先受偿权。这儿的实际支付应当理解为工程已实际修建。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工作人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含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包含且限于按工程实际修建成果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和当地工程定额计算出的工程费用,这种标准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应当支付的实际费用更易于操作。(三)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权之列。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保证承包人基本权利的规定,将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列入优先受偿之列违背了这一原则,且很可能会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提示:工程款被恶意拖欠的相关注意事项: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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