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合同对谁的责任归属有约定 |
释义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物业不尽责,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答案是不可以,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安保、公共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维护等方面,单方面的服务不到位不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综上所知,物业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提供相关的服务,违法合同约定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遇到物业公司不负责任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但不能以物业不负责任为由拒缴物业费,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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