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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释义
    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担任保证人,都是无效保证。这是因为企业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分别按照以下两种原则处理: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一、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注意事项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3、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
    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二、保证人的认定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因为他本可以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主张对方的诉权仅限于他自己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如果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量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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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