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冬春救助是救灾钱。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县民政局下拨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冬春期间因自然灾害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一年来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 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会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资金支持力度。用于帮助各地灾区统筹解决今冬明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妥善保障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