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法律义务可以分为 根据承担人的范围,法律义务主要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主要指的是以自己作用为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用积极主动的形式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消极义务指的是指不作为主体保持沉默,但是同样也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叫作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都是平等对待的两种义务关系,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责任价值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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