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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案例中认定直播公司与主播的关系及赔偿
释义
    基本案情:2020年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称直播公司)与小文(以下称主播)签订了《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两年,主播每月直播天数为不少于26天,每天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2个小时,还有一些其他细节及违约责任100万,同时约定两年合作期内小文作为签约主播,不能与其他平台及公司签约,未经同意不能在其他平台直播,每月保底收益为5000元,超出部分双方五五平分;半年以后小文以该直播公司收入过低为由在其他平台直播,且收入未支付给直播公司,直播公司多次要求小文停止,但均未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直播公司证据及理由:1,双方之间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2,直播公司向小文的转账记录;3,小文在其他平台直播时的录屏;4,直播公司向小文发出的通知;要求认定在合作期间小文违约,承担违约金100万及其他损失26万,共计126万。
    小文证据及理由:1,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直播公司的罚款通知及扣款记录;3,每天上播及下播记录;要求认定双方实际构成劳动关系,小文具备受公司管理的一切要素及特征,应驳回直播公司起诉。
    案件开庭过程的焦点问题就是双方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小文坚持认为:约定有上班时间(每月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2个小时),未直播还进行了罚款。符合劳动法中规定,就是一种变相的劳动关系。
    直播公司的抗辩理由:每月不低于26天直播不低于2个小时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同约定,且直播内容公司并未强制要求,每天不低于2个小时的时间段小文可以自行选择,同时小文每月创造价值低于5000元的,公司还要承担亏损,保障每月保底收益,小文是成年人,却没有契约精神,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及损失。
    2022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小文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主播公司支付十五万元,驳回主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目前此类主播与直播公司存在较多,我们法律顾问单位就有三家直播公司,此判决还有一定示范作用。
    在此提醒各位有意向做网络主播的各位,现在直播公司与主播的合作合同越来越严格,希望签约之前都多看一下,不要等发生纠纷时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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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