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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经过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申请司法鉴定复议的流程
    1、准备《重新鉴定申请书》
    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提交申请书
    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3、举证期限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三、相关法规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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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