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介绍及处理结果: 1、我方代理的是原告,原告与被告于半年前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财产及抚养权进行了约定; 后我作为该案的承办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我方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到了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的案件并获知了该案原告拿到的赔偿金,以及被告长期背着原告将共有房产出租,自己收取租金、将大额存款转给他人等多份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我方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在我方多方面的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提出想要和解,原告念及曾经的夫妻情分和女儿的感受同意了被告的方案,最后被告被迫接受对我方比较有利的和解方案。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难度较大,因个人行为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取证的多样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形成,达到了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使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达到确信的程度。 处理结果:在被告的一再恳求下,原告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