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吗 |
释义 | 工程是属于优先的债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一、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可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 首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再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最后,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如何判定第一债权人 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在实践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当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和破产案件的赔偿顺序是确定债权人赔偿顺序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根据债权到期日确定,到期日最高的属于第一债权,应当优先偿还。但是,如果债权附有担保,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同样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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