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监视居住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限令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包括期限届满、不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执行地点一般为住处,无固定住处者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包括符合逮捕条件、特殊情形适宜、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等。对于严重情节可采取继续监视居住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视居住并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是: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在执行地点如下: 1、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1、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未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也可适用监视居住; 4、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合法性进行执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采取继续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结语 监视居住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并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经当事人申请并办案机关批准。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一般为住处,如无固定住处则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包括符合逮捕条件、特殊情形下更适宜采取该措施、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的情况。对于情节不严重的案件,可采取继续监视居住等措施。在我国,公安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执行监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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