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定完积极分子可以取消,取消需要召开该积极分子所在的党小组会和支部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取消,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具体程序是,先由该积极分子所在的党小组会议讨论,讨论后决定取消该积极分子资格;然后,提交该积极分子所在的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取消,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并作出取消入党积极分子的决定送达本人。 如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不会因过一年而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多的培养考察,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将会被党组织发展成为党员。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将继续进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无具体有效期限。 入党积极分子的标准是:党员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称之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