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时,用人单位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期限 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办公厅对〈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 能解除合同 ,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