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一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二 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三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