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并且户口也要迁回女方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孩子的户口本,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审查后,确认情况属实的,应当出具迁移证,再去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入登记,将孩子的户口迁入女方的户口本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