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套路贷员工如何量刑 |
释义 | 要看每个员工在案件当中的地位和起的作用,再来定罪追责。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一、敲诈勒索罪与高利贷区别是什么 法律适用不同、犯罪形式不同等,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还存在恐吓或者要挟的行为,而放高利贷一般只是利用高额利息来获得收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是一种不正当获取财物的手段,是一种罪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高利贷只是一种高利息的贷款方式。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二、什么才算套路贷呢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借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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