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可以设立分机构。 在我国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能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但各地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的审批并不相同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分支机构应与该业务活动单位之间建立相应的关系,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但与该业务活动单位之间不能单独开展业务活动。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综上所述,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 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