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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清算组成员是谁
释义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自行成立或者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任命。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
    公司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
    一、企业清算的含义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破产企业清算程序。
    二、公司清算的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清算
    清算期限: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其他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与公告
    清算组在成立后1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4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债务与清偿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报股东确认。
    制定清算方案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财产的评估与处置
    清算终结: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三、公司注销详细流程
    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一般是登报后四十五天注销
    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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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53:22